为进一步增强提案办理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,高标准、严要求、高质量地做好新形势下的提案办理工作,根据《政协武汉市武昌区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评选条件
(一)领导重视。承办单位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,主要领导亲自抓;办理工作任务到部门,责任到人;办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目标,做到工作有部署,日程有安排,质量有要求。
(二)态度端正。承办单位能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性,办案态度端正,对提案人尊重、热情和诚恳。
(三)程序规范。提案办理符合接收提案、制定方案、实施办理、及时沟通、听取意见、加强整改、通报情况、进行面复和函复等程序,操作环节规范。
(四)办理落实。办理提案针对性强,措施得力,及时高效,办成率高。
(五)办理满意。提案办理达到办案态度、办案程序、办案内容、办案效果提案人满意。
二、评选范围
本年度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,由区委办公室、区人大办公室、区政府办公室、区政协办公室交办的提案承办单位均可参加评选。
三、产生办法
(一)在每年区政协全会前,由提案委员会根据提案办理情况,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,依据评选条件,提出15个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的初选名单,报送主席会议审议。
(二)主席会议根据提案委员会报送名单,进行审议,确定推荐12个先进单位名单,提交常委会进行差额评选。
(三)常委会根据主席会议推荐的先进单位名单,以差额投票的方式评出10个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。
四、表彰奖励
评出的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,在每年区政协全会期间予以表彰,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。
五、附则
本办法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,由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。
政协武汉市武昌区委员会
2008年4月21日 |